第五十二章 工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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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企郊之前只在扬州担任过推官,并无担任一州主官的经历,所以对赋税这块不甚敏感。

    依照他的心思,还停留在儒家经典的“苛政猛于虎”的印象上。

    故而,经过张顺这番说辞,顿时大受震动。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取有余而补不足,以工代赈,一进一出,活生民何止万千?

    这一桩桩新理念,顿时让他茅塞顿开,内心佩服的五体投地。

    当然,你要以为张顺止步于此,那真是小瞧他了。

    张顺前世曾经兼修过法学专业,虽然学是的囫囵吞枣,好歹也知道大名鼎鼎的《拿破仑民法典》。

    按照张顺前世教科书的说法,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法典。

    为什么叫做资产阶级法典?是因为他以调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典。

    如果再具体一点可以说是调整以企业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的法典。

    而相对应的中华法系,或者说中国传统法系,这是一部典型的封建主义法典。

    其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事为辅”的特征。

    比如如今施行的《大明律》,除了大多数刑法条文以外,涉及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几乎寥寥无几。

    其只要作用是为了调整以土地为核心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法典。

    前者的主要生产单位是法人,或者称之为企业。

    而后者的生产单位是户,所以户籍制是重中之重。

    但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大明律》显然无法满足新时代工商业的管理。

    其典型特征就是明代工商业极度发达,然后朝廷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亦无法对其征收合理的赋税。

    其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个是朝廷对陕山商人向塞外、后金的走私无法禁止;

    一个是大明朝廷对工商业征收到赋税远远低于工商业在经济中实际占据的比例。

    所以,张顺这一次整顿耀州窑的目的并不单纯。

    他不但要借此征收税赋,赈济流民,更要把耀州当作一个实行工商法的试点。

    虽然他并没有本是背诵下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只要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理念和观点,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措施。

    而他对工商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就看三点:

    第一个是能不能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法人体系。

    第二个是能不能征收与工商行业体量相适应的赋税。

    第三个是能不能能不能依法控制工商业健康合理的发展。

    这其中对义军政权来说,最直接的厉害关系就是能不能征收到合理的赋税。

    其实,大明朝廷也不是真的不想征收商税。

    只是大明的商税如果仔细论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即过税和住税。

    所谓过税即是过境税,像设立关卡收取的厘金、城门税等皆属于此类。

    而所谓住税,即是在货物落地、售卖的征收的税种,如前面宋企郊提到的“门摊税”、住税和房店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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